教师论文

有关高考加分和高考自主招生制度的思考
2011-02-22 14:35
化学教研组 刘亚俊
通过对09高考重庆31名考生民族成分造假案的思考,讨论了高考加分制度的必要性,通过09高考重庆31名考生民族成分造假案的处理,思考中国相关教育制度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性;通过对现在推行的高校自主招生现象的思考,反观09高考重庆31名考生民族成分造假案,充分认识到高考自主招生制度的重要性,思考我国当前自主招生制度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关键词:09重庆31名考生民族成分造假案 高考加分制度 高校自主招生制度
透视09高考重庆31名民族成分造假案: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报道,
权势子女高考加分造假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反响。根据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今年5月初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提出质疑:高考加分是否继续?
作为一项执行多年的国策,高考加分主要针对两类考生,一是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少数民族等特殊考生,主要体现对这些特殊人群的照顾性;第二类是各种特长生,包括三好学生,数学、化学、物理、生物等全国奥赛获奖者,科技发明竞赛优胜者,思想品德突出的学生等,对这些特长生以鼓励为主。具体项目由各省份在教育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加分标准也各有不同。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教育部对高考加分的政策始终明确,那就是严守标准、宁缺毋滥、公开公示。续梅说,国家认可的高考加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及烈士的子女等这些特殊人群,体现对他们的关心,会有一些加分或降分录取的情况。还有一种是为了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体现对创新人才的倾斜,或者对于某些方面有特长的学生的照顾。[3]
据了解,尽管加分政策是教育部门制定,但是加分项目却涉及科协、体育、外事、民委、计划生育、残联、公安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严格的定量标准和外部监督,容易受到人为操纵,导致一些加分考生受人质疑,丑闻迭出。“取消高考加分政策”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也正因如此,家长、考生对加分看得越来越重,常常是“高考未动,加分先行”。于是,近年来获得加分的考生越来越多,有的班级里“二级运动员”比比皆是,“少数民族”也不在少数。有人对2008年北京市高考考生成绩分布表(文史类)分析发现,在考取600分以上的所有599名考生中,得到加分照顾的考生达214人,占35.7%。前不久,北京大学招生办负责人做客人民网时透露,根据往年的统计,北京大学近几年在北京录取的考生中40%以上存在加分投档的情况。
真有这么多考生应当加分吗?对此,许多考生和家长心知肚明。不论是“省级三好学生”,还是“二级运动员”,都有人违反原则,暗箱操作;不论是“华侨子女”,还是“少数民族”,都有人打通关系,弄虚作假。这些走了样、变了味的“加分”,让高考加分制度本身面临信任危机。[4]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王学辉认为,单纯地叫停加分政策,缩减加分分值只是权宜之计。为了人才的公平选拔和培养,必须重新审视、梳理现行的高考加分制度,充分赋予群众监督的权利,通过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公开透明、严惩违规等途径,完善高考加分制度,真正杜绝金钱、权力购买及交换教育机会的行为。
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漏洞,导致有些人有机可乘。
第一,加分标准过宽,很多特长都被列入加分项目,这也导致了一种不好的教育导向——很多家长从小就送孩子去学习各种特长。
加分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还要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比例也不能过大,如果一个班有一半以上的学生都成为特长生,那么也就不是特长生了。加分项目过多、过滥,导致加分制度失去了原有的选拔意义。
我们需要通过对特长进行界定,制定一个公认的标准。既要保证公平,也要全面考察考生,把真正有能力的人选进大学。
第二,缺乏严格的程序性审查,导致很多加分通过黑箱操作等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现在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在实行公示制度,但透明度还不够。
地方招生部门受其他部门影响,往往可能设计一些从各部门利益出发的加分政策。而中央能更好地统揽全局。
为了保证高考加分的客观、中立和公平,应该在操作过程中尽量避免自由裁量,越少自由裁量,越能保证公平客观。
他认为:如果还有办法,来达到我们制定这项政策的最初目的,我们就该持一个积极的态度去完善它。任何一个国家在分配高等教育资源时,都会采取多种政策的组合,也就是说,它并不是唯一的,不是只有考试,或者只有加分。[5]
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其中包括“偏远地区或游牧人口的儿童、语言或种族或文化方面属少数民族的儿童,以及来自其他来自不利处境或边际区域或群体的儿童”。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国际社会在全球范围内提出“全民教育”、“全纳性学校教育”,由此,法律如何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利是教育法学中研究公民受教育权利时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第8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6]因此在我国少数民族加分的政策不会取消,我们需要加强的是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革,09高考重庆31名考生民族成分造假案直指中国政策制度的改革[7]
透视高校自主招生现象:
现存高考制度因其“唯分数定高下”的特性引来诸多批评。自主招生应运而生。自主招生意是在分数这个录取“坝体”之上,开个“综合素质”的小口,以使一些分数不甚佳但整体素良好或者有特长的人才迈进高校大门。然而,在现时腐败问题依然严峻的环境下,自主招生也受质疑。因为“自主”意味着一定的主观性,谁能确保其中环节不成为滋生招生腐败的新温床据介绍,目前自主招生政策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全国性的自主招生。该政策主要在部级校推行,范围日益扩大。报考这些高校自主招生的学生须过三大关:首先是推荐关,自我推荐及所在中学推荐;其次参加高校面试,合格者可以加20分;最后,必须参加所在区域全国高考并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上述三大关的前面两关最受质疑,因为其间主观因素不少。据报道,部分中学在推荐学生时就收到当地政府领导塞来的要求推荐某某学生的条子。而北京大学校长许智宏也坦言,如果现自主招生的口子放得太大,“先不说别的,就我们这些做校长的,家里的门槛恐怕都要踏破了”[8]。
1999年1月起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正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适应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需要。高校招生自主权主要是指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自主对学校招生规模、专业、录取标准等招生业务行使管理权。同时承担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高等教育法》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的招生比例。”高等学校招生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国家规定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的限制,另外,高等学校招生人员在行使招生权时不得营私舞弊。同时,我国现行教育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平等入学权和升学权,《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样,学校在行使自己的自主招生权时,也应以不侵犯公民的平等入学权和升学权为限。[9]
在高校招生过程中,教育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为同类考生提供均等的入学机会,具体体现为对入学标准的掌握。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方面其均等的涵义是:受教育能力标准同一,教育成本分担标准同一,辅之以对贫困学生的救助。需要说明的是受教育能力标准同一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录取分数相同。而是指相同类型、质量学校对相同对象的标准同一。例如,为促进素质教育,近年来,不少高校开始招收体育或艺术特长生。对于这些学生来说,与普通高考生相比,他们的录取分数要低得多。但对于体育或艺术特长生预备生源来说,无论是文化成绩还是专业水准要求则是相同的。在现行的招生体制下,绝对的招生公平体现为“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而这种公平观实际上是一种狭隘的、片面的公平观。因为它无视受教育对象的差异性的存在。无视高考分数本身的片面性。而这正是需要对高考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所在。扩大校招生自主权是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政策目标。一方面,高校招生制度改革要遵循教育规律,要适应高等教育法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另一方面,又必须保证教育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的公平性。[10]
自主招生对高校招生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更严格要求,高校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新的招生规则,既要从自身的法人地位出发,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做到维护自身的利益,又要遵循国家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与政策要求。必须确保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向社会公开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政策;公开各种政策照顾条件和政策照顾名单;公开录取程序、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进度情况和录取结果。每个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遵章招生,并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工作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制定招生章程的过程便是依法行政的过程。
除此之外,法律应对相应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以防止在招生问题中出现不公平的纠纷现象。总结起来,大致尚需对以下问题做进一步的规定:1)招生学校和教师需要对招生工作中的失误负什么责任;2)学校可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补救平等入学权和升学权受到侵害的学生;3)受教育者的平等入学权和升学权中的平等有什么具体含义,平等的标准是什么;4)学校可以在什么范围内行使自主招生权,学校在招生中的哪些行为是招生自主权范围内的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平等入学权和升学权的非法行为。[6]
反观09高考重庆31名考生民族成分造假案,其实高考加分造假事件不只在重庆出现过[11],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人敢这样利用职权之便造假,就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如若只是取消考生的加分,那就没有太多意义,只能使更多的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造假。如果在案件发生之前就有相应的政策法律出现,更多的人会考虑造假背后的代价而不去造假。面对高考自主招生制度的推行,更多的高校拥有自主招生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否在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受教育权公平原则下行使则成为更重要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未雨而绸缪,呼唤中国政府相应高考自主招生制度具体法律规定与问责制度的出台。
参考文献
[1] 张晓晶,茆琛,余靖静. 对高考加分权力侵蚀的透析[N]. 中国改革报,
[2] 李涛,孙昌銮,雷嘉. 重庆31名民族成分造假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EB/OL]. http://www.sciencenet.cn/htmlnews/2009/7/221226.shtm,
[3] 教育部:高考加分须公开公示[J]. 广西教育,2009,(6):12.
[4] 袁新文. 高考加分坚持还是放弃[N].联合日报,
[5] 劳凯声.要考试,也要加分[EB/OL]. http://www.sciencenet.cn/htmlnews/2009/7/221922.shtm,
[6]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 北京:科学教育出版社,2003.217-219.
[7] 李国,黄怡萍,江园园.高考加分造假叩问制度“缺失”[N]. 工人日报,
[8] 心文.北大校长许智宏院士谈高校自主招生[EB/OL].
http://www.gotopku.cn/data/detail.php?id=862,
[9]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 北京:科学教育出版社,2003.334-335.
[10] 靖国安.高校招生自主权与教育公平[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5, 18(5):58-60.
[11] 辛周华.高考加分造假术与反假策[N].人民法院报,